泸州城乡居民医保有新规:未按规定办理转诊住院 报销比例降20%

2017-09-29 11:48:58来源:泸州新闻网编辑:庞山岚

日前,泸州市卫生计生委、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联合下发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意见。从10月1日起,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转诊住院(即没有进行基层首诊)的,其住院报销比例降低20%。

为完善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泸州市进一步完善转诊机制,明确医疗机构诊疗服务功能定位,为患者提供便捷服务。县医院应具备《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推荐标准》和《县级医疗机构应治病种目录》200种常见病、多发病诊治能力。乡镇卫生院能够诊疗《乡镇级医疗机构应治病种目录》70种常见病、多发病,县域内就诊率达90%以上,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

上级医院对家庭医生签约患者提供优先接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等服务,鼓励上级医院出具药物治疗方案,在下级医院或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治疗。对部分慢性病签约患者提供不超过2个月用药量的长处方服务,方便患者就近就医取药。

同时,进一步完善双向转诊机制。重点畅通向下转诊通道,将急性病恢复期患者、术后恢复期患者及危重症稳定期患者及时转诊至下级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和康复,加强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为患者提供一体化、便利化的疾病诊疗-康复-长期护理连续性服务。

此外,优化指引政策,引导患者基层首诊。从10月1日起,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转诊住院(即没有进行基层首诊)的,其住院报销比例降低20%。参保人员从下级医疗机构转向上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标准按两级医疗机构起付线标准的差计算;从上级医疗机构转向下级医疗机构不再计算起付线标准,直接纳入医保报销。

急危重症患者可以按照就近、救急、就病情的原则选择首诊医疗机构。对于需要特殊陪护才能就医的特殊人群(65岁以上的老年人、0-6岁婴幼儿、重度残疾人等)、急危重症患者、同类疾病需再次入院治疗患者、孕产妇、专科疾病患者等,可根据病情需要自主选择市内首次就诊医疗机构。上述患者属重度残疾人、同类疾病需再次入院治疗、孕产妇、专科疾病等情形的,应在首诊后及时向医保经办机构备案。(记者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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