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月租金3万以下  可免征增值税

2018-02-03 12:41:19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庞山岚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记者 王正元 张静) 记者从泸州市地税局了解到,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月租金收入总计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采取预收款形式的,可在预收款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总计不超过3万元的,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日前,为加大出租房税收征收宣传工作,泸州市地税局工作人员来到商铺集中的西南商贸城和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你们这个是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不用缴纳增值税。”2月2日,在西南商贸城10区喜梦圆家居生活馆,泸州市地税局工作人员了解到该商铺月租金小于3万元,则向商铺负责人介绍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月租金收入总计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发放税收宣传资料,帮助纳税人对相关业务进行知识梳理。

在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办税服务大厅内,导税台左侧的LED显示屏上滚动播放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政策”相关介绍。办税服务大厅工作人员熟练的为前来咨询业务的纳税人介绍说:“您在计算应缴纳增值税额时,可以先看自己属于哪种类型,然后再到对应窗口进行办理。”通过逐户走访,发放税收宣传资料,了解业主与房东之间是否存在租赁签约情况,讲解依法纳税程序、涉税事宜、法律责任等税收知识,增强了相关人员依法纳税意识。

营改增后,出租不动产如何缴税?

税务人员建议,纳税人在计算应缴纳增值税额时,可以先“对号入座”,看自己属于哪种类型。

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出租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1.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 5%)×5%;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11%)×11%-进项税额。

2.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

步骤①:先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简易计税方法: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一般计税方法: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步骤②: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简易计税方法:预缴税款=应纳税款,无须补缴税款;

一般计税方法:预缴率3%,税率11%,需补(退)税款;

补(退)税款=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

1.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其他出租不动产的情况: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2.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

步骤①:先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其他出租不动产的情况: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步骤②: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预缴税款=应纳税款,无须补缴税款。

其他个人

直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出租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出租非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