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德阳银行不配合划款 被开80万元罚单

2016-09-27 09:04:40来源:四川法制报编辑:周洁

泸县法院向德阳银行泸州分行开出80万元罚单,并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老赖”有钱不还,被法院列入失信“黑名单”,并依法冻结其银行存款账户;“老赖”开户银行横生技节,以其对“老赖”存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拒不配合法院执行,领到法院80万元罚单,便以案外异议人身份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停止对“老赖”的司法执行。今年9月7日,泸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德阳银行泸州分行的诉讼请求。据悉,德阳银行泸州分行不服泸县法院判决,已向泸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老赖”有钱不还  8个账户上躺着存款6000万

2013 年 11 月至 12月期间,泸州瀚源投资集团公司董事长、泸州市鹏程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校长、泸州鸿业融资担保公司法人代表陈鹏安,分期向李良华、王应贵借款,并以其名下瀚源、鹏程和鸿业三家单位作借款担保。借款到期后,由于陈鹏安尚欠李、王二人本息共计240万元未按约定支付,李、王二人将陈及三家担保单位推上被告席。诉讼过程中,李、王二人向泸县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冻结陈及提供担保单位在银行的存款。

2015年7月8日,泸县法院法官前往德阳银行泸州分行查询获悉,为陈鹏安提供借款担保的鸿业公司8个账户上,有现金存款余额6000余万元。当日,泸县法院下发裁定文书,并在德阳银行泸州分行的协助下,冻结了泸州鸿业融资担保公司账上的240万元存款,冻结期一年。裁定书明确,未经法院允许,不得转移、支付被冻结资金。同年8月10日,泸县法院就李良华与陈鹏安借款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陈鹏安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泸州中院。2016年1月,在泸州中院主持调解下,以李良华作出部分让利、陈鹏安同意划款而结案。

银行拒不划款  法院开出80万元大额罚单

就在陈鹏安向泸州中院提起上诉期间,由德阳银行泸州分行充当原告的另一桩贷款纠纷案,悄然在泸州市江阳区法院同步进行。银行的诉讼案由是:2015年2月28日,冯先彬(陈鹏安的朋友)以鸿业公司在德阳银行泸州分行的1000万元存单作质押,向德行泸州分行借款970万元。至同年7月,冯先彬尚欠银行240万元本金及利息、罚息。

2015年10月14日,江阳区法院对此调解结案:德行泸州分行与冯先彬、鸿业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冯先彬尚欠德阳银行泸州分行本金240万及利息和罚息,鸿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冯和鸿业公司逾期未偿还借款本息,德阳银行泸州分行有权对鸿业公司提供的担保质押存单,在出资及尚欠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今年2月2日,泸县法院执行法官和法警,前往德阳银行泸州分行执行,并发出“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要求银行立即将鸿业公司冻结账户上的140余万元,划转到法院账户上。德阳银行泸州分行以各种借口推诿敷衍法官,拒绝划款协助法院执行“老赖”。2月2日,在泸县法院冻结“老赖”存款账户半年之后,德阳银行泸州分行向泸县法院提交“执行导议申请”,提出:德阳银行泸州分行对鸿业公司被法院冻结的24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要求法院停止对所冻结账户的司法执行。

今年2月25日,泸县法院向德阳银行泸州分行拒不配合法院执行“老赖”的行为,作出“罚款决定书”,向德阳银行泸州分行开出“罚款80万元”的罚单。同年3月4日,泸县法院对德阳银行泸州分行提出的执行异议,作出执行裁定:驳回德阳银行泸州分行的执行异议。对泸县法院的执行裁定,德阳银行泸州分行不服,以案外异议人身份,向泸县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其优先受偿被法院冻结的那240万元,请求法院停止对鸿业公司的司法执行。

法院判决  驳回银行诉讼请求

针对德阳银行泸州分行的庭审辩护,9月7日,泸县法院作出“驳回德阳银行泸州分行诉讼请求”的判决。

法院认为:鸿业公司在德阳银行泸州分行处开有8个账户,存款6000余万元,在偿还所质押的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后,尚有余额;德阳银行泸州分行在法院冻结后,擅自从中划走本金760万元及利息到另外一个账户,破坏了被冻结账户定期整存整取存单这一特定出质权利的整体性和特定化,导致被冻结账户的余款项240万元不再是冯先彬借款的特定出质权利。因此,德阳银行泸州分行对账户上的240万元本金及利息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德阳银行泸州分行对法院冻结的标的有异议,应当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而非通过其他理由向江阳区法院起诉调解,且江阳区法院的民事调解书,系泸县法院冻结存款后作出,不能对抗泸县法院的冻结措施。

法院明确指出,用于提供权利质押的定期存单中的特定存款,不同于保证金,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执行的通知》之规定;德阳银行泸州分行签收的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在执行回执上确认已扣划至泸县法院账户,即应依照相关规定,协助将鸿业公司冻结账户上的存款扣划至法院。综上所述,德阳银行泸州分行对法院冻结账户上的240万元存款,不享有优先权,不能阻止法院生效文书对该款的司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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