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利销售假药 叙永女子获刑一年六个月

2017-04-20 09:27:35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庞山岚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苏忠国 解霞)4月18日,泸州市叙永县人民法院在地图中查看宣判一起销售假药案件,被告人宋某因犯销售假药罪,获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判决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2年以来,被告人宋某在名为陈某的男子处以17元/瓶的价格多次购入“通经蠲痹胶囊”,后以44—55元/瓶的价格向李某销售100余瓶,以27—44元/瓶的价格向经营按摩店的朱某销售100余瓶,朱某又以高价转卖给他人。2016年3月,消费者何某在朱某处购买“通经蠲痹胶囊”一瓶后怀疑该药有问题遂于2016年3月10日向叙永县永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投诉举报,经叙永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证,该药品未取得国家生产批准文号。2016年3月23日,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关于“通经蠲痹胶囊”假药认定意见的函》,认定“通经蠲痹胶囊”未经依法批准,应按假药论处的处理意见。2016年6月23日,叙永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宋某位于叙永县叙永镇和平大道某小区的家中搜出“通经蠲痹胶囊”一瓶并予以扣押。经被告人宋某指认,朱某所销售给何某的“通经蠲痹胶囊”系在宋某处购买。

法院当庭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制度,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未经依法批准的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法院依法判决宋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禁止被告人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审判当日,叙永县城区近数十名药店店主观看了庭审,对药店的经营行为起到了很好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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