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阳区法院举办“法官沙龙” 4名法官与你一起讨论学习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2020-04-20 16:04:40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魏杰

为了提升法官的专业素质,搭建法官学习交流平台,4月17日下午,江阳区法院的“法官沙龙”再次如约而至!这是今年江阳区法院举办的第二次“法官沙龙”。

4月3日和17日下午,江阳区法院员额法官及法官助理围聚在一起“开会”,主题是学习、讨论、理解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本次“法官沙龙”主要由来自民商事审判部门的4名年轻法官主讲、领学,其他法官对其提出问题由其解答,再通过集体讨论的“讲、学、研”方式进行。

员额法官陈刚

带头领学前25条,重点分享了关于当事人举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自身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及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大家进行了探讨。

第四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这条规定太好了,对于已不利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询问后仍不明确表态的,以后可以依照第四条进行处理”

员额法官刘利君

带头领学第26-48条,主要从新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关于证据保全、鉴定方面的新增和修改条文及新增的书证提出命令相关进行重点讲解。

“ ‘书证提出命令’在之前的《证据规则》上没有规定,该规定是在2015年实施的民诉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对“书证提出命令”作出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该制度对将扩展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具有积极意义。”

员额法官陈佳

领学第49-66条。主要讲的是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以及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口头具结的相关规定。

“相关规定出台后,法院可对当事人的故意虚假陈述进行处罚,明确当事人非诚信诉讼的后果,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员额法官王晶

领学第67-100条,主要分享的是关于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以及证据的审核认定的相关规定。针对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如何审核证据形式、真实性,还需要在实践中进行探索和总结。

江阳区法院“法官沙龙”开展至今已有三个年头,主要针对新出台的法律、司法解释及时进行讨论学习。

新证据规则马上将要实施,确保新证据规则在案件审理中得到准确适用,对当前为复工复产提供司法保障显得尤为重要。(江阳区人民法院供稿)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