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一男子因两次醉驾 被处罚并吊销驾证

2017-03-02 15:31:28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庞山岚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孙云峰 刘晓燕)近来,泸州市古蔺县一男子刘某,在2014年10月5日曾被古蔺交警查获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后经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古蔺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同时被公安交管部门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按理说,酒醉驾车被处罚过的人更应加深印象,从而循规蹈矩严格自律。然而,刘某却将这些理应明悟的道理忘却,明知自己曾因醉酒驾驶被严惩过,应该十分清楚再次醉驾的严重后果,竟在驾证被吊销期间又再次于2017年2月19日晚上被交警查获醉驾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这一次,他再次饮用药酒驾车被查获,经检测,这次刘某体内的酒精含量高达104.5mg/100ml……。刘某被查获时,一言不发,很配合交警开展取证,看来,他心里是明白结果是怎样的。

目前,刘某因涉嫌再次醉驾的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期望他能彻底悔悟,从此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绝缘。

【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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