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法院:公平调解化干戈 即时履行解烦忧

2018-05-15 17:37:46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魏杰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刘铭 周云)2018年5月8日,古蔺法院二郎法庭通过成功调解和即时履行,解决了当事人的后顾之忧,成功调解某保险公司与林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

图为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

2012年12月3日11时许,林某某驾驶无牌小型货车从土城镇大山方向往赞台方向行驶,撞到停在路上从事非交通活动的杨某某驾驶的拖拉机的后车门,车门又撞到罗某某导致罗某某受伤。2016年7月20日,经古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林某某与杨某某负该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经古蔺法院审理判决后,由某保险公司给付罗某某167556.39元,由被告林某某给付罗某某37872.94元。2017年1月,某保险公司向罗某某给付了167556.39元。某保险公司认为,就超出其应承担的赔偿款6万元可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林某某追偿。

图为林某某向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交付案款

承办法官了解到,林某某家庭负担比较重,其妻久病不愈,夫妻俩需抚养6名未成年子女和赡养年迈的父母。林某某成为该案的被告,无疑又给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因此,林某某及家属对该案诉讼表现出抵触情绪。虽该案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但如果依法判决,不仅加重林某某的家庭负担,而且还可能因无法执行到位损害某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随后积极主持调解,一边反复与某保险公司沟通,希望体谅林某某的困难情况,对追偿的数额进行让步,一边告知林某某积极组织资金,拿出调解诚意。

经法庭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林某某当庭向某保险公司支付3万元。签订调解协议后,林某某与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握手言和,并当即向其交付了现金3万元。该案的成功调解和即时履行,不仅保障了案件的公平处理,还解决了当事人的后顾之忧,是充分体现“效能型、服务型”人民法庭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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