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古蔺发布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 这些规定要注意

2023-01-10 17:13:38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魏杰

四川在线消息(时小芳 泸州频道 魏杰)1月9日,笔者从古蔺县人民政府获悉,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古蔺县实际,古蔺县人民政府发布《古蔺县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具体如下: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2023年全县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10月31日,其中1月1日至5月31日、8月1日至10月10日为高火险期。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全部林地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国有林场红龙湖、龙美、磨槽口、徐家林管护站集中连片林区,火星山森林公园、黄荆省级自然保护区全域为高火险区。

三、适时发布禁火令。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人民政府将适时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产生活用火严格管理。必要时,对高火险区实施封禁管理,除封禁区域内居民和森林防灭火工作有关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用火。

(二)农林生产、焚烧疫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等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防“跑火”等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实施。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林区、各类涉林自然保护地、旅游景区景点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并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和“防火码”,配备火源探测器。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火车、机动车等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森林防火区内的城镇、道路、村庄(住户)、学校、医院、养老院、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站库、工厂、矿山、电站、施工工地、景区旅游步道、祭祀点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以及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铁路、天然气管道、电力和电信线路设施等,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沿途、周边和下方的枯枝落叶、杂草等可燃物,对电力、通信线路和天然气管道定期组织看守巡护和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

六、实施分区分级精准管控。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要根据本辖区、本单位的林区分布、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要结合森林火险预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情况,严格落实火险预警“叫应”机制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措施,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国有林保护管理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确保守住山、看住人、管住火。

七、强化宣传教育。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月和“3·30”警示日等系列宣传活动,强化警示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安全文明用火,增强公众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八、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森林防火期内,县乡两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火情监测,保持防灭火设施和装备完好有效,备足应急救援物资,补充蓄满消防用水。各类扑火队伍要加强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前置扑火力量、装备和物资,靠前驻防、带装巡护。一旦出现火情,按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有序组织扑救。

九、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要落细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县领导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领导包村(组)、村(组)干部包户、护林员包山。林区毗邻地区、单位及各联防区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对检查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和问题,要向责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公安、林业等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发生重大及以上人为森林火灾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核实火情,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按规定上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0830-723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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