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男子上班“开小差”受伤 申请工伤认定未获法院支持

2016-12-13 15:52:25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周洁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陈小容)近日,合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小区保安起诉泸州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案件,依法判决驳回该保安的诉讼请求,维持了泸州市人社局的行政决定。

劳动者的“权益”为何没有受到保护呢? 还得看这“伤”到底从何而来。

事情发生在2015年某天晚上,保安李某正在合江某小区值夜班,突然接到朋友电话,约他到街对面谈事。李某心想约会地点离工作岗位不远,开开“小差”无关紧要,便欣然前往。到达约定地点后,不料被朋友放了“鸽子”,李某便返回准备继续上班。没想到,李某过马路时被车辆撞倒受伤。李某伤好后,向泸州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泸州市人社局受理后认为,李某是擅自离岗时受到伤害,不属于工伤。对此,李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伸张正义”。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主张其擅自离岗后返回工作场所的行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的规定,应属于工伤,此观点不应得到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上下班途中”是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原告李某擅自离岗外出访友明显不属于合理时间,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另外,李某离岗外出办理私事,受伤原因明显与工作原因无关,李某的离岗行为和返回工作岗位行为实质为同一行为,不能因其是在返回岗位过程中,而理解为上班途中,认为其行为与工作原因有关。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认为上班开开“小差”,偶尔违反劳动纪律是“小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极力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要提醒的是,权益的保护需在合法合理的条件下,职工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是基本的义务,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若有事需离岗,应按规定办好相关手续,这样才是充分保护自己的正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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