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法院:男子携刀进法院,法警严守安全关

2020-12-01 17:15:42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魏杰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石世蕾)近日,合江县人民法院的法警在工作中成功查获并及时处置一起当事人携带管制刀具进入法院的事件。

据悉,安检法警在履行安全检查职责时,对来访当事人例行日常安检,一名60余岁的男子在过安检门时警报声响起,立刻引起了法警的警觉,随即上前询问该名当事人具体情况并迅速用手持安检器再次仔细检查,该男子配合检查,主动坦白携带了一把刀具,后在该男子裤子包内查获一把长25公分的管制刀具,该管制刀具刀刃锋利并具有较强杀伤力,一旦被带入法院,那将会对人民群众和院机关工作人员产生生命威胁。

经核实,这名男子是当天某案的被告人,因家庭纠纷来到法院进行诉讼程序。他表示,自己携带刀具是用来防身。法警立即按照法院安全检查情况处置规定,对该管制刀具予以扣押,法警队大队长赶到安检室,对该名男子携带管制刀具进入法院的行为提出警告,指出其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结合其认罪态度作出责令具结悔过的决定。

司法安全工作是保障庭审顺利进行的第一道防线,时刻不能放松警惕性。为保障人民群众和院机关安全,合江法院法警队主动作为,不断强化安全意识,在细节上下功夫,着力于安检、巡逻工作,提升应急处突能力,勇于负责,敢于担当,为保障人民群众和院机关安全守好第一道防线,为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而不断奋斗。(图片来源:合江法院)

新闻多一点: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十二条规定:

下列人员不得进入诉讼场所:

(一)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人;

(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三)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者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四)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人;

(五)衣着不整、着装不文明的人;

(六)其他可能危害法院安全或者妨害诉讼秩序的人。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十三条规定:

除经人民法院许可,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诉讼场所:

(一)枪支、弹药、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

(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

(四)非急救类药品、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

(五)标语、条幅、传单;

(六)其他可能危害诉讼场所安全或妨害诉讼秩序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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