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拒不配合法院调查取证 合江法官现场普法 

2020-12-16 17:01:00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魏杰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蔡丽)近日,因办理案件需要,合江县人民法院两名干警到泸州某公司调查取证。干警到达公司后向经办人表明身份和来意后,向公司送达了法院调查取证的相关手续。但却被经办人告知,根据公司内部规定,仅能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开展相关的信息查询,不能对法院提供查询,因此,不能办理法院要求查询的事项。

干警考虑到所要调取的证据材料对该案的重要性,向公司经办人说明了该证据作用,同时,告知经办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通过法院干警的耐心释法,经办人知悉了法律规定后,配合法院调取了相关证据。

法院干警调取到所需证据后,与公司经办人对该类证据调取途径进行了交流,交流过程中了解到公司曾拒绝过某法院证据的调取。法院干警遂进一步开展了普法工作,告知经办人,根据《中华人民公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的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予以罚款。对前述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经过法院干警的普法,经办人进一步了解到拒绝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严重性,表示在以后积极学法,依法办事。

法条链接:

第一百一十四条不履行协助调查或执行义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罚款和拘留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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