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法院:借车给无证朋友出事故 车主被判共同赔偿

2020-12-24 17:37:32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魏杰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赵林茂)近日,合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一驾驶员无证驾驶其朋友所有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撞倒一行人致其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交通事故驾驶员负全责,行人无责任。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后,行人以驾驶员、机动车所有人、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向行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保险公司按照法院判决依约向行人履行了付款义务。法院未判决驾驶员及车辆所有人赔偿,是否他们就可不承担赔偿责任,认为只要车辆投保了保险,自己就可高枕无忧,随意驾驶?事实并非如此,保险公司履行法院判决后,向法院起诉,向驾驶员及车辆所有人进行追偿并请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公司的追偿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呢?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驾驶员系无证驾驶,由此可见,保险公司有权向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进行追偿。但保险公司请求驾驶人与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不应得到支持。法官表示,车辆所有人与驾驶人不一致时,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过错责任,保险公司要求驾驶人与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车辆所有人与驾驶人系朋友关系,应当知道驾驶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其将车提供给驾驶人驾驶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最终,结合他们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由驾驶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保险公司垫付的70%的赔偿款;由机动车所有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保险公司垫付的30%的赔偿款。

法官提醒,借车给朋友需谨慎,一旦发生事故,小心承担责任。驾驶人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切不可因为机动车投保了保险就肆意驾驶,即使保险公司进行了赔偿,最终保险公司也可行使追偿权请求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在此也要提醒广大车主,借车给别人一定要清楚驾驶人的相关情况,否则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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