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过程中录音?事后合江法官收到一条来自当事人的“威胁”短信

2021-02-02 11:59:09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魏杰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朱慧萍 杨世容)近日,合江县人民法院望龙法庭的杨世容法官收到一条来自原告当事人的短信,表示自己私自对庭审进行了录音,并以此录音来“威胁”法官的判决结果,这“自投罗网”的操作,着实让人哭笑不得。

1月22日,望龙镇法庭依法开庭审理了李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庭审中,双方就孩子的抚养权各不相让。法官见二人僵持不下,考虑到今后孩子成长离不开父母双方,遂在休庭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尽管选择离婚,但你们一辈子都是孩子的父母,对待孩子的问题要心平气和地协商,不管最后判给谁,都要让孩子的成长得到最完备的保障。”在法官的劝说下,二人态度有所缓和,于是法官让双方回去多冷静思考,如最后未达成调解意见,该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过了两天,被告陈某来到法庭,告知法官想再与孩子的母亲进行协商。挂断电话后,法官联系了李某,询问其是否愿意就孩子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再次调解。“没可能!”李某态度坚决地拒绝了。随后法官前去开庭审理其他案件,将手机调为了静音,期间未能接听到李某来电。庭后,法官看到来自李某的短信,“孩子我是坚决不会给陈某的,假如你这次将孩子判给他,我就把案子移交至合江(指合江县人民法院),开庭那天所有的录音我都保存着,虽然不是视频,但录音也能鉴定。”“威胁”法官?还私自对庭审录音?李某这下“不打自招”了。

随后,法官通知李某到庭,针对其未经允许对庭审进行录音的行为进行训诫,告知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庭审规则。“开庭的时候没注意听庭审纪律,不知道原来庭审不能私自录音录像,就想着留个证据起来。后来法官给我打电话说被告还想协商,我以为要把娃儿判给他,就急了。”经训诫,李某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删除了录音,并保证未将此录音进行网络传播和转移到其他载体,并承诺,如经发现愿意接受罚款或拘留。

之后,该案宣判,孩子由原告李某抚养。法官表示,李某与陈某已分居多年,期间孩子一直跟随李某,由李某与其父母抚养,已经与他们产生了深厚的感情,目前改变环境明显对三岁女孩的健康成长不利。综合家庭环境等多方考量,孩子继续跟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成长,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表示,案件开庭都会同步进行录音录像,私自录音录像只会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审理过程中,法官不仅会倾听双方当事人的心声,更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公平公正的判决,判决结果不会受“威胁”改变,司法权威也决不允许挑衅。(图片来源:合江县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六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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