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女拒不赡养父母 合江法官刚柔并济化赡养纠纷

2021-03-15 16:44:16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魏杰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赵益平 陈湘 赵春梅 朱慧萍)俗话说“父母养我们小,我们养父母老”,无论是传统的道德品质还是法律规定,作为儿女都应该尽到赡养义务,然而合江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两起赡养纠纷案,因为本该安享晚年的老人遭遇赡养问题,无奈将自己含辛茹苦抚养长大的子女诉上了法庭。

司法柔性

审调结合修复亲情

原告二老生育了三子一女,现二人年老,体弱多病,生活无法自理。但四个子女均在外务工,轮流照管双亲实属困难,现两位老人不想去养老院,经过多次协商,终究没有切实可行的方案,还让四个子女因此产生了一些嫌隙。无奈之下,二老向九支法庭提起诉讼。受理此案后,该案的承办法官赵益平考虑到原告行动不便,将此案的庭审搬到了当事人所在的九支镇永合村委会进行巡回审理。

在了解案情及倾听了双方的陈述后,为了保障二老能安享晚年,同时考虑到四子女的现实情况,承办法官进行耐心细致的劝解:于情来讲,向四个子女引用了“羊羔跪乳,乌鸦反哺”之典故,这是做人之本;于法而言,法律明确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同时,承办法官还向外嫁女儿讲明,成年子女均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不以是否外嫁就能免除其赡养责任。通过承办法官情法相融的劝解,被告意识到了,在外务工挣钱改善生活固然重要,但是赡养父母不能等到子欲养而亲不待的时候。

最终,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四个子女达成了“二老随四弟生活,由三个子女每月支付二老的生活费1000元,医疗费均摊”的调解协议,这不仅让两位老人的晚年得到了保障,也解开了四个子女之间心结,该案在这种平和的氛围下得到了圆满解决。但赡养纠纷并不能每次都以圆满和解为大结局,当几经周折也未能使双方意见达成一致时,法官会果断持“法律之槌”,依法判决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刚性

判决保障老人“老有所养”

这起案件中,原告老人李某生育了两个儿子,现如今两个儿子均已成家立业。不幸李某的丈夫前些年去世,而后李某与儿子们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但因家庭琐事相处并不愉快,李某选择搬出独自居住。但因其年事已高,无其他经济来源,故诉至合江法院福宝法庭,要求两个儿子支付赡养费。

受理此案后,合江县人民法院法官赵春梅了解到,该案此前多次由村社、政府组织调解,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李某的诉求,法官快速联系了两个儿子,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实地上门等方式对双方进行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说,但仍然未能融化他们心中的“冰山”,遂组织巡回开庭审理。

开庭时,大儿子经传唤未到庭,法庭对其进行缺席审理。庭审中,法官多次通过引导李某与小儿子共同回忆母子间的难忘往事,企图唤醒双方对亲情的眷顾,但因矛盾过深,彼此谁也不肯退让。休庭后,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调解,在法官的耐心开导下,李某作出了让步,但小儿子依旧态度强硬不肯给付。随后法官告知小儿子如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将会承担的后果,但其仍拒绝调解,并声称“那你判啊,到时候执行把我关起来就是”。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美德,更是为人子女的义务,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老人“老有所养”,综合李某和儿子们的情况,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判决两个儿子每月支付其母亲一定数额的赡养费并承担除医保报销后的医疗费。

近年来,合江县人民法院不断转变家事审判理念,探索家事审判新思路,以“审、调、判”结合定分止争,多措并举促家庭和谐。一方面在调解中充分运用司法的柔性力量,将错综复杂的家庭矛盾化繁为简,让破碎的家庭重修于好;另一方面在审判中运用司法的刚性力量,根据法定的权利义务,在必要时运用判决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