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溺亡谁之过?合江法院法官断案止纷争

2021-08-06 16:11:03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魏杰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李佳 黄霞)学生在上学日未去学校,意外溺亡在屋旁的自家水塘内,家长与学校的责任如何认定?近日,合江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关于生命权纠纷的案件。

悲剧:孩子溺亡自家水塘,母亲状告学校

黄某系在读小学四年级学生,其母亲一早就离家务工,让黄某独自在家吃完饭再去上学。下午下班后,黄某母亲未发现孩子归家,遂联系老师,得知黄某未去上学,后才在自家屋旁的水池发现黄某已溺亡。黄某母亲以老师未向学校以及家长告知黄某未到校学习,导致黄某落水得不到及时抢救死亡为由诉至合江法院,要求学校支付因黄某死亡产生的相关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五十计19万元。

法院: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驳回诉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学校承担的是教育管理责任,而非监护责任。黄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在教学过程中,教育学生加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同时书面告知家长增强安全意识、加强管理、严防意外事故发生,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黄某溺亡的地点是在屋旁的自家水塘内,未处于学校教育管理范围内,学校无法履行管理保护义务。

老师在黄某缺席上课时未与家长联系存在不当,但黄某溺亡时,并未离家,应由其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对其人身安全实施管理、保护。校方的该不当行为与黄某溺亡的损害后果无必然因果关系。法院驳回了黄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案后,承办法官表示,审判实践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较多,学生在校内运动损伤、学生间侵权的人身伤害及校外游泳死亡等人身安全事故要求校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高发。《民法典》中规定,对学生遭受的人身安全损害,学校应当提前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包括对学生安全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对学生行为的管理,以及对学校场所、设施的管理。而对学生遭受人身损害,学校承担的管理责任,一般来说,应以学生在学校的管理范围内为限。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调整了公平责任的规定,《民法典》1186条将《侵权责任法》24条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调整为“依照法律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预示着没有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以自身损失大而随意主张无过错的一方公平分担,也避免裁判者基于当事人利益平衡,依照“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在个案中作出不符合社会正义价值观的判决。这一调整也必将引导学校教育责任纠纷的处理进一步走向公平、公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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