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男子赴宴后醉驾身亡 宴请者和同桌被诉索赔

2021-08-19 17:47:07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魏杰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陈欣 朱慧萍)朋友吃饭,亲戚宴请,许多场合都免不了喝酒,近年来,因共同饮酒导致伤亡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同桌饮酒后发生悲剧,责任究竟如何划分?近日,合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饮酒引起的生命权纠纷。

案情

男子赴宴后醉驾身亡,宴请者和同桌被起诉

向某因母亲过八十大寿,在家举行“坝坝宴”宴请亲朋好友,孙某等四人作为被邀约人赴宴参加酒席,期间与江某同桌饮酒。

酒后,江某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意外不幸掉入河流沟谷后死亡。而后,江某家属认为作为共同饮酒的孙某等四人和坝坝宴组织者向某在死者醉酒后没有行使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本次悲剧发生,遂将五人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死者承担主要责任,宴席组织者承担次要责任,同桌饮酒者不担责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江某作为成年人自身应有安全保护意识,对自己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后果,应有预知。江某醉酒驾车行为与悲剧发生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

宴席组织者应当对所有活动参与者的人身安全提供适当照顾并负有合理注意、提醒、扶助义务,而向某未尽到此项义务,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在审理中,合江县人民法院查明,孙某并未与死者同桌,赵某等三人与江某并不熟识,是与参加宴席的另外几人自动凑成一桌,席间未与江某共同饮酒,也不存在劝酒、酗酒及其他过错行为,且江某在饮酒后并无醉酒表现,因此四人对此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赵某三人均自愿出于人道主义对死者家属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最终经原被告双方同意,法院对该案进行了调解,宴席组织者向某赔偿死者家属3.1万元,除被告孙某未与死者同桌未给予补偿外,其他三被告合计共补偿原告9000元。

法官提醒

喝酒量力而行,劝酒适可而止

案后,合江县人民法院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饮酒者本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饮酒过量后可能导致的后果应当是明知的。在此前提下,当饮酒者在醉酒状态下发生伤亡事件,应当由其本人承担主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亲友聚会属于善意的正常交往,对于聚会饮酒后造成饮酒者死亡的后果,一般来说,作为饮酒活动的组织者与参与者只有对该后果产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亲朋好友相聚推杯换盏之时,应摒弃强迫性劝酒、逼酒、斗酒、酗酒、赌酒等陋习;若同饮者有人喝醉,应亲自将其安全护送回家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救助,如联系对方亲友或者送至医院等安全地点,让其脱离危险状态;对醉酒驾车者进行及时劝阻。否则造成同饮人员伤亡,组织者及共饮者也难逃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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