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检察助力3名未成年子女向母亲追索抚养费

2021-09-03 11:38:50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魏杰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陈倩怡)“我愿意接受法庭调解把三个孩子近两年的抚养费共计36000元分两次付清,并保证支付每个孩子每个月500元的生活费,直至三个孩子独立生活为止。”近日,经泸州市合江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小甲(化名,11岁)、小乙(化名,8岁)、小丙(化名,8岁)三兄妹向其母亲蒋某追索抚养费一案顺利调解结案,被告蒋某当庭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协议内容。

庭审现场

小甲、小乙、小丙系李某和蒋某婚后所生子女。2018年,李某和蒋某离婚后约定,三名子女由李某抚养,蒋某每月30日前向三名子女支付生活费1500元,其他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由蒋某与李某各承担一半。但蒋某某自2019年5月起就未履行给付义务。三名子女及其法定代理人李某遂向合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抚养费,同时,也向合江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合江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受理小甲、小乙、小丙与蒋某某追索抚养费纠纷案,启动支持起诉程序,对三名未成年人原告的家庭生活状况、就学情况以及被告蒋某某的经济收入、工作情况、未履行协议原因等方面开展了全面调查,并围绕支持起诉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经走访调查了解到,三名未成年人原告的父亲李某离婚后没有再婚,靠打工抚养三名子女,日常开销和学业费用很高,生活确实比较困难;被告蒋某某现也未再婚,一人在外地打工,生活不算富裕,但经济收入尚可,依照离婚协议约定按时给付了一段时间抚养费,后蒋某某因子女探视等问题与李某产生争吵及纠纷,从2019年5月份起便未再支付三名子女的抚养费,未对三名子女尽到抚养义务。

法条链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合江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遂向合江县人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书》。

秉承着“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以及“一切为了孩子”的理念,未检承办检察官到庭参与了庭审活动,当庭宣读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书》,并出示了支持起诉的相关证据,参与法庭质证,发表案件处理意见。在参与法院的调解工作过程中,与法官通力配合,充分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形成司法合力。

最终,在检法两家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蒋某某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协议内容,把三个孩子近两年的抚养费共计36000元分两次付清,并且保证支付每个孩子每个月500元的生活费直至三个孩子独立生活为止。(图片来源:王俊翔)

新闻多一点:

为了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今年,合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制度保落实,建立健全涉未成年人支持起诉机制,与合江县法院会签了《办理涉未成年人支持起诉案件协作机制》,从涉未成年人支持起诉协作工作的办理原则、受理范围、调查方式、协作流程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推动支持起诉工作专业化、规范化、精细化发展。

本案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时,合江县法院根据《协作机制》达成的共识,及时告知原告享有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的权利,原告遂向合江县检察院提交支持起诉申请书,请求检察机关支持三子女向蒋某某追索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合江县检察院在收到申请书后,第一时间受理该案,并开展相关工作。《协作机制》建立以来,合江县检察院已成功办结涉未成年人支持起诉案件4件,为2起案件中的4名未成年人成功追索抚养费3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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