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泸州市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有关事项通告

2013-08-20 09:37:27来源:四川在线泸州频道编辑:陈雪梅

关于规范泸州市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和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加强快递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与注册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四川省邮政条例》和国家邮政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规范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经营快递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一)凡从事快递业务经营(含通过加盟、承包、委托等形式经营)的企业,须经邮政管理部门审批,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凭其企业法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企业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二十日内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未经企业法人授权,快递企业分支机构不得再行设置分支机构。 

(三)未经邮政管理部门许可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二、快递企业要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2014年4月30日之前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交经营许可年度报告。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书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2014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手续时,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提交已加盖2013年度邮政管理部门经营许可年度报告标记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已经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快递(速递、特快专递等)业务,或未包含上述业务而实际经营快递业务但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要于2013年10月15日前进行整改,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可以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达不到许可条件的可以选择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或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的方式进行运营,企业依照规定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自2013年10月下旬起,对未进行整改,不符合许可条件而继续从事快递业务经营的,邮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按照《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特此通告

  

                                                      泸州市邮政管理局  

                                                    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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