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2017-08-21 18:14:45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庞山岚

2017年8月16日,泸州市人民政府以泸市府发〔2017〕37号文件发布了《泸州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实施细则》,本《细则》共23条。

一、为什么要制定《泸州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3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和《办法》部分规定较为原则,特别是对“三小”的界定比较抽象,管理措施不够具体,尚需依据《条例》和《办法》的原则性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进行细化,以保证《条例》和《办法》的正确贯彻执行。“中国酒城”泸州,各种特色饮食和小吃闻名遐迩。加之,全市“三小”数量众多,大约有食品小作坊2100多家,小食品店13000多家, 小餐饮店7000多家,食品摊贩4000多家,遍布城市大街小巷、城乡结合部、乡镇街道、旅游景区、车站码头等场所。“三小”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为贯彻落实《条例》和《办法》的规定,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保障群众饮食安全,规范“三小”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本《细则》。

二、《细则》是如何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进行具体界定的?

《细则》中对“三小”的具体认定标准遵循“宽进严管”原则,尽可能将无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从业对象都纳入监管视野,给予其合法身份。同时,又要考虑到行业导向,以及基层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执行中的可操作性等问题。

首先,对酒类食品小作坊的生产加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不作限制性规定,主要考虑是要将我市客观存在的因受酒类产业政策限制无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小酒坊纳入备案范畴;对其他非酒类食品小作坊明确了除办公、仓储、晒场等非生产加工场所外,其生产加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确保真正的弱势群体得到救济,体现《条例》“宽进严管”,既要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又要保证食品安全的立法精神。

其次,对以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裸装食品)为主的小食杂店、小副食店、小超市、小卖部等个体食品经营者,参考了国家推荐性标准《零售业态分类》(GB/T 18106-2004)的规定,并结合泸州实际, 进一步明确了小食品店经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限制。

再次,对以提供餐饮服务为主的小餐饮店(含快餐店、小吃店、小饭店)、饮品店(含咖啡吧、酒吧、茶吧、奶吧)等个体食品经营者,参考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规定,并结合泸州实际, 进一步明确了小餐饮店经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限制。

三、《细则》为什么要突出过程监管?

《条例》对“三小” 的准入采取了“宽进” 的做法。但是,为保证食品安全,《细则》第四条规定了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条例》、《办法》等的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保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了区(县)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发放备案证或者收到食品摊贩登记信息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和《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要求,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固定区域或者时段的食品摊贩进行首次现场监督检查, 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四、《细则》是如何体现鼓励引导原则的?

为鼓励和支持“三小”逐步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食品质量,防止部分取得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从“持证企业”变成“三小”,以此来回避“持证企业”因要遵循《食品安全法》而承担法律高风险的情况。《细则》第三条专门设置了鼓励引导性条款,鼓励和支持“三小”逐步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不断提高食品质量,积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细则》为什么要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不得从网络食品经营活动?

《细则》第二十一条强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但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要参考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许可。但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仅销售不需要取得许可的食用农产品,还是允许从事网络经营的。

六、《细则》为什么要设置只销售食用农产品无需进行备案或登记?

《细则》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在集中交易市场(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农贸市场),包括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只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个体食品经营者,不需要备案或登记。该条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取得许可。但对其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可以依照《条例》和《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

七、《细则》从哪些方面突出了泸州的地方特色创新?

《细则》将泸州在“创文创卫” 和“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中形成的先进理念和有效做法,融入“三小”管理体系。一是《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该条是对《条例》笫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进行细化,也是整治学校周边环境的需要;二是《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区、县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从业人员进行免费食品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该条是对《条例》笫三十五条规定进行细化,也是提升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需要; 三是《细则》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该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和《条例》笫十一条、笫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细化,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四是《细则》第五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食品安全、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进行管理。该条是对《条例》第五条规定提炼和归纳,这有利于政府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法规体系进行管理。

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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