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两男子禁渔期电鱼 被判刑

2017-11-20 17:31:21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庞山岚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 (于波尔 彭旭林) 11月17日,龙马潭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两名被告人因贪图一时的口腹之欲,禁渔期在长江中电捕鱼类,并导致一条重0.055千克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胭脂鱼死亡。案件审理后当庭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李立才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撤销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泸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被告人李立才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唐永祥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在案扣押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庭审现场

就一条一两的小鱼,竟然会遭到如此严厉的判决吗?他们到底犯了什么罪?

首先,这两位被告,是在禁渔期用电捕鱼方式非法捕鱼,其次,在非法捕到的鱼中,还有一条国家二级重点野生保护动物,且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胭脂鱼。

被捕鱼照片

相关法律:

(一)第一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刑法》第340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第二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刑法》第341条第1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泸州的“史上最严”休渔制度

为加强水生物的保护,按照农业部的要求和四川省渔业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从今年起,泸州市天然水域禁渔期从2月1日至4月30日调整为3月1日至6月30日,此次调整不仅是时间向后推迟了一个月,还增加了一个月的禁渔时间。新的禁渔期延长了一个月,主要是统一长江上中下游的禁渔时间,使禁渔期能涵盖长江流域大部分水生生物的主要产卵繁殖期。此外,赤水河从2017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0日开始为期10年的全面禁渔工作,涉及泸州市合江、叙永、古蔺。

泸州作为长江经济带“大棋盘”上的一枚重要的“棋子”,是长江上游的生态屏障,做到“树更多、山更绿、水更清”,形成和谐、绿色、文明的生产、生活环境,一方面可以提升我们老百姓的幸福感和健康指数,另一方面对整个长江流域的生态保护都将起到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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