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马潭区法院:截然不同的陈述,谁在说谎?

2024-03-20 18:30:31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魏杰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陈翠翠 张薇)近期,龙马潭区法院办结首例审理阶段“司惩”案件,对一名作虚假陈述、干扰诉讼、有违诚信原则的当事人作出惩罚决定,罚款12000元,当事人已缴纳罚没款。

原告泸州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尹某买卖合同纠纷中,第三人尹某系被告派驻某项目空调安装负责现场施工的管理人员,尹某向原告采购设备材料用于项目建设。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共计27万余元,其中包含购买520台日立水泵的费用13.5万余元,针对该笔货款,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两张由尹某签字认可的送货单。

作为被告公司的现场负责人,尹某对原告提交的520台日立水泵货单上载明的购货、送货以及金额表示认可,表示该送货单载明的交易系真实发生的。

但被告公司提出异议:这两份货单是虚假的,根本没有发生过520台日立水泵的交易!

关于这520台日立水泵的争议,为合议庭成员认定事实带来了难度。为了查清事情的原委,承办人实地勘验,到项目现场调查取证。经勘验查明,案涉工程项目并未使用520台日立水泵,原告并未向该项目提供520台日立水泵,尹某多次陈述和签字认可的送货单载明的520台日立水泵的买卖行为并未实际发生,庭审中尹某自认其自行承担520台日立水泵的货款,货款由其支付给原告。

尹某未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行为,可能严重损害被告的权益,其“言之凿凿”的陈述严重干扰了案件审理,加大了合议庭认定事实的难度,浪费了司法资源,妨害了司法秩序,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据此,龙马潭区法院依法作出罚款决定书,对尹某罚款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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