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通告引关注 四川在线辟谣:“房地产税”还在立法

2016-11-02 09:29:07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周洁

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就是出租住宅、商铺、写字楼的法人或者个人应该缴纳的税种。主要的纳税人为企业法人。

房地产税:针对住宅征税的“房地产税”,目前全国人大还在立法中,何时出台将取决于全国人大立法的进程。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周显彬)今日,一则《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工作的通告》在多个媒体见报,并且附带一个很“复杂”的公式。引发不少市民关注,是否传闻中的“房地产税”悄悄来了?四川在线记者为你辟谣。

房产税不是房地产税

其实不是。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四川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房产税按年征收,由纳税人于当年五月、十一月两次申报缴纳。

因此,这次的公告与热议中的房地产税无关,而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简单来说,就是出租住宅、商铺、写字楼的法人或者个人应该缴纳的税种。按照规定,如果将该房产用于出租,则以房产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另外,如果不是出租而是自用经营,则房产税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税率为1.2%。比如,楼下老王在自己商铺开面馆,铺面价值50万的话,应该交的税款为即(50-150×30%)×1.2%=4200元/年。

房地产税还处于立法阶段

此次,成都市地税局提及的“房产税”跟民间广泛认为的针对住宅征税的“房地产税”不是一回事。另据记者了解,目前全国人大还在就房地产税进行立法,何时出来将取决于全国人大立法的进程。去年8月正式将包括房地产税法在内的34项立法纳入立法规划中。

目前,国务院仅仅是从2011年开始在上海和重庆两地试点,试图探索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做法。重庆目前的开征对象也只针对独栋商品住宅或建面单价超过13192元/平米的住房,以及在重庆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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