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五行币”奔小康?泸县检察院:传销活动

2018-06-21 17:04:36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阮长安

四川在线消息(陈宏伟段秀君)近日,泸县检察院成功公诉一起利用“五行币”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三个被告人分别被判处5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0至60000元。

据了解,张某某通过购买“五行币”成为“云家人”成员,取得推荐他人购买“五行币”发展下线成员的资格后,采取微信聊天群群内推送及向他人口头宣传购买“五行币”的“好处”等方式,积极发展下线销售人员,开始从事“五行币”传销活动。

在“五行币”销售过程中,该销售团队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层级分明,管理“有序”。“五行币”一般通过微信聊天群进行传播,并宣称“五行币”是千足金的金币,每个家庭都需要购买一枚,能够实现小康家庭。同时宣传,以5000元价格购买一枚“五行币”就可以成为“云家人”成员,取得“五行币”销售资格,推荐他人购买并可发展下线组成销售团队。销售团队中,每售出一枚金币,销售人员可得到500元奖励,每销售价值100万元(200枚)的“五行币”,销售团队可获得15万元“宝马奖励”作内部分配。

自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李某某及其下线“销售团队”层级已达三层,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超过30人,累计销售的五行币数量约110枚。李某某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数额累计约为63.7万元。被告人胥某某、张某某作为李某某“销售团队”的逐层上级,二人分别累计销售的五行币数量约600枚,分别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数额累计约为322万元。

2017年3月,被告人胥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先后到案,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泸县公安局以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泸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胥某某、李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的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已触犯刑法。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5月22日,泸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某、胥某某、李某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5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0至60000元。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