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撕毁证据 泸县法院一当事人被处罚5000元

2022-09-23 18:04:10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魏杰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郭红 蒋英静)近日,泸县人民法院处置了一起当事人当庭撕毁证据的突发事件,当事人翁某被处罚5000元。

朱某于2017年承建翁某房屋,后双方因承包范围、未完成的具体工程、房屋质量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翁某遂诉至泸县法院,要求朱某退还部分房屋修建费用并赔偿损失等费用共计17万余元。

庭审中,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被告朱某提出原告翁某尚差欠自己人工工资46000元,并当庭出示了翁某出具的工资欠条原件,承办法官组织翁某进行质证。翁某接过欠条仔细看了一分钟左右后,突然当庭撕毁欠条原件。

法官当即宣布休庭,并对翁某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翁某认识到了自己错误行为的严重性、违法性,主动承认了欠条的真实性,并当场书写悔过书,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道歉。

因翁某当庭撕毁对其不利的证据,严重扰乱法庭秩序,鉴于翁某递交书面悔过材料且认错态度良好,未造成严重法律后果,泸县法院综合翁某的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翁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翁某承认错误并于当日中午缴纳了罚金。

当日下午,在泸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就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泸县法官说法:在诉讼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都负有遵守法庭规则的法定义务,任何诸如毁灭、伪造证据的妨害诉讼活动行为,无视法律规定、藐视法庭权威、妨害民事诉讼,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翁某某当庭撕毁证据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法庭审判秩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依法对翁某进行罚款。(郭红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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