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的代价有多大?泸县法院提醒:履行后仍要受到刑罚处罚

2022-12-06 11:24:06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魏杰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伍月 汪红燕 郭红)近日,泸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两起拒执犯罪案件,朱某、陈某某两名被告人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移送侦查后或者在开庭前才全部履行,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泸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朱某、陈某某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据了解,朱某与邹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泸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作出调解书,由朱某分期支付邹某某15万元。朱某支付3万元后便不再履行文书义务。

2021年3月,邹某某向泸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协商一致后终结执行。2022年4月,邹某某向泸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泸县人民法院向朱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文书,随后,泸县人民法院通知朱某到庭,再次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同时向朱某送达查封房屋和续查封车辆裁定,要求朱某于5日内将查封车辆交付泸县人民法院。同日,执行干警再次明确要求朱某于5日内将查封车辆交付法院,朱某承诺于15日内支付邹某某8万元。后朱某未履行付款义务,也未将查封车辆交付法院。7月,泸县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泸县公安局侦查。9月28日,朱某向邹某某支付了4万元,同时承诺于10月20日支付剩余的4万元,但约定日到后朱某未支付。11月30日,朱某向泸县人民法院交付了剩余的4万元案款。

泸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多次通知履行义务,要求交付查封扣押的车辆,但朱某一直未主动履行完毕,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最终,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泸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也是每个公民应当遵守的义务。当被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时,不仅要履行此前应当履行的义务,还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还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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