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多部门联合开展主城区建筑垃圾扬尘污染治理

2017-02-22 14:19:06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庞山岚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记者 刘军)2月21日,记者从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获悉,为有效治理建筑垃圾扬尘污染,提高城市空气质量,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泸州市公安局、泸州市环境保护局、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泸州市交通运输局从即日起在主城区范围内联合开展建筑垃圾扬尘污染专项治理。

为确保专项治理行动顺利开展,成立主城区建筑垃圾扬尘污染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泸州市副市长丁湘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杜安坚任副组长、市城管执法局局长李云春为副组长,各相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城管办。

一、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二、建筑垃圾必须交给有资质的专业运输公司运输,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三、凡从事建筑垃圾、土方、砂石、混凝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运输车辆,必须采取全密闭措施运输,不得遗撒、泄漏、违规倾倒,装载不得超高、超载。

四、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必须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证,并按照核准文件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在规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倾倒。

五、建筑施工工地、弃土消纳场出入口应当进行硬化,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及配套设施,配备专人对车辆进行彻底清洗,防止车辆带泥上路污染路面;不得向外渗漏砂石、泥土、污泥等污染物。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将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两次以上受到处罚的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纳入行业信用信息;对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建筑垃圾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凡对上路运输车辆没有实行全密闭措施运输,导致遗撒、泄漏的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举报电话:110(市公安局),96198(市城管执法局)。

四川在线泸州新闻热线:0830-3776680,微信:【发现泸州】,投稿QQ:115130544@qq.com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