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七有”加强学校食品采购管理

2017-08-16 16:01:16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庞山岚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谯锋)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采购管理工作,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预防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泸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创新工作思路,健全学校食堂“七有”责任机制,为全县18万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有效保障。

食品供货“有资质”。要求所有学校采购米、面、油、蛋、奶、肉类等大宗食品尽可能在生产经营规模较大、抗风险能力较强的商家定点采购,供货方必须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供货时须提供食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提供食品“有标准”。供应商所提供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供货时,应当随货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肉类检疫合格,肉类制品检验合格)和签字或盖章的购物凭证,不得提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感官性状异常或者包装破损的食品。

食品采购“有责任”。学校必须确定一名副职领导和至少一名具体经办人负责食品采购工作,具体经办人须参加县食药监局统一组织的食品安全业务知识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进货查验 “有记录”。学校在收到采购食品时,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做好相关记录;县食药监局统一制作了规范的格式化进货查验记录台账下发各学校使用。

采购合同“有要求”。县政府食安办、县食药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采购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全县所有学校在食品采购时需签订《食品采购合同》,明确供需双方的权力义务,以便共同遵守。

采购合同“有范本”。为规范食品采购合同,县食药监局起草了《食品采购合同》范本,并邀请县政府法制办、法律顾问共同讨论形成统一规范的合同格式范本,下发各学校供参考使用。

责任追究“有约定”。要求全县学校在签订《食品采购合同》时,必须明确供货方的义务,如因供货方所供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致使学校被行政机关处罚的,处罚造成的财产性损失(含罚款、没收非法财物等)由供货方向学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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