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哪些?泸州发布实施方案

2019-12-13 17:30:03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阮长安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记者 魏杰)为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形成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长效机制,12月13日下午,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泸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会上,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傅涌发布泸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工作情况;泸州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审计科科长黄祖荣介绍生态环境损害定义及被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情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相关部门。

据了解,《实施方案》包括工作目标、适用范围、工作内容和保障措施四个部分的内容。《实施方案》中所指生态环境损害,是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草原、湿地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那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呢?“《实施方案》规定具体包括应急处置费用、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黄祖荣介绍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以实际发生和未来必然发生的合理费用计算,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鉴定评估意见确定。

傅涌指出,下一步,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将开展如下工作:一是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召开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通报国家、省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相关要求,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和案例实践要求,基本建成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与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林业竹业等15个成员单位共同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格局。

二是加强与法检机关对接。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作,让其从审判机关角度对我局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有力指导;与人民法院建立“对积极参与磋商并及时履行赔偿协议的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可将其履行情况提供人民法院供定罪量刑参考”的工作机制。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邀请检察机关参加赔偿案件磋商会议,检察机关对磋商不成的案件以支持起诉人身份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三是建立健全报告制度。明确区县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发现生态环境赔偿事件的报送渠道与报送程序等。

四是完善奖惩措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拟列入市委市政府综合目标考核体系,对未开展生态环境损害制度赔偿案例实践的市级有关部门给予扣分,对开展案例实践的给予加分,同时对区县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主动移交案件线索的给予加分奖励。

据悉,《实施方案》规定,泸州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泸州市政府指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林业竹业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由市政府指定牵头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跨市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省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市政府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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