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溪区工商局:电视无图像惹纠纷 消委会调解化矛盾

2017-01-09 14:47:14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庞山岚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郭霞 余学要)近日,纳溪区工商局消委会的同志接到了一通打古镇派出所打来的“求援”电话。

电话的起因是打古镇消费邓某者与经营者李某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引起镇上居民的围观。虽然,派出所出动警员控制了局势,但涉及到消费纠纷的处理问题,打古镇派出所打电话请求消委会的支援一起处理消费纠纷。

纳溪区消委会接到电话后,立即联系双方了解基本情况,并要求双方就近到护国工商所进行调解。经查,消费者邓某60余岁,于2016年6月在打古镇经营者李某处购买了一台价值1400元的液晶电视,使用3个月后发现电视显示屏右下角有黑色阴影。继续使用几天后,整个电视只有声音没有图像,遂立即找到李某说明情况,要求维修。李某为其联系了纳溪区售后维修点,并安排对该电视进行检测维修。一个月后,该维修点出具用户服务单,鉴定该电视属保管不当、显示屏进液体,维修费用1300余元,根据鉴定结果维修费需要消费者自己支付。拿到鉴定结果后,邓某拒不承认鉴定结果,认为责任不属于自己,李某也依据鉴定结果拒绝维护。

消费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依法对双方进行调解。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依据本条规定和实际情况,本案理应经营者举证,证明自己销售的产品没有产品质量问题,但考虑到本案持续时间较长,即使再次到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中心检测,也很难界定显示屏进液体的责任究竟属谁。

工作人员本着以人为本、积极化解消费纠纷的态度,努力做好双方思想工作。经多次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当场支付经营者500元维修费,剩余的维修费用由经营者支付(约800元),经营者负责维修好电视,并承诺三包。该消费投诉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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