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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发布2015年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http://www.scol.com.cn  (2016-03-16 11:02:37)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庞山岚  

案例一:

电路受损烧坏家电引发群体上访

消委临危受命为消费者挽回损失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下旬,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阴雨绵绵,受天气的影响,叙永县某电力有限公司天池供电线路受到严重损坏,一根干枯的树枝受到雨水浸泡掉落下来砸到高压线上,致使电压瞬间升高,天池镇117户电力用户部分家电被烧坏,给用户造成了较大损失。为此,天池镇受损居民多次就维修和赔偿事宜与供电方进行协商,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一直未达成协议,消费者情绪激动,意见很大,集体到天池镇政府上访要求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

泸州市叙永县消委会水尾分会得知情况后,从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出发,积极主动了解具体情况,9月1日上午,天池政府指派叙永县消委会水尾分会牵头开展此项调解工作。从上午10点到下午2点,水尾分会工作人员不顾疲劳和饥饿,走访受损居民,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查,居民反映的情况属实,损坏电器确因电力线路故障所致。9月1日下午,泸州市叙永县消委会水尾分会组织电力公司与消费者代表进行调解。消费者代表认为:镇上居民每月均按时向电力公司缴纳了电费,就应享受安全用电,电力公司电力线路故障导致家电受损,损害了消费者财产权,应承担赔偿责任。电力公司认为:电线损坏是受天气的影响,电压瞬间升高更是因树枝掉落所致,属于“不可抗力”,电力企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泸州市叙永县消委会水尾分会认为:阴雨天气是正常的天气现象,不属于“不可抗力”中的自然灾害范畴,此外,电力公司未履行电路检测维护义务,因此应该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力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经过工作人员的积极调解,供电公司与消费者达成协议:由供电公司派人对每户所用电器进行检测,凡是因此次电压不稳而损坏的家电,均由供电方负责维修,事件获得圆满解决。据统计,此次调解共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0 多万元,切实维护了社会稳定,得到当地政府和消费者的一致认可。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四十条第三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在本案中,消费者与电力公司签订了供电合同,接受电力公司的供电服务,电力公司应当按照《电力法》、《合同法》等国家规定安全供电,因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了消费者的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消费者的诉求是合理的。

关于“不可抗力”的认定问题。本案中,供电企业认为此次电路损坏属于“不可抗力”,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电力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二)用户自身的过错。但此次事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还需要认定。《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阴雨连绵天气已持续多日,对造成电路损坏的可能是可以预见的;在天气环境变幻莫测的情况下,若供电企业能加强电路的检测维护,及时排除电路安全隐患,那此次事故也是可以避免的。因此,此次事故明显不适用于“不可抗力”,供电企业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应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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