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民政局:未批准寺庙等开展遗体停放存放骨灰业务

2016-07-08 13:53:45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庞山岚

泸州市民政局关于未批准寺庙等任何组织和个人开展遗体停放、骨灰寄存安放等服务的声明

近来,不断有市民咨询在寺庙、私立停灵点开展殡葬活动事宜。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对宗教场所涉及殡葬事务有关问题的答复》(川民函[2011]316号)等相关规定解释,特作如下声明:

一、《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社会公共墓地是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属于殡葬事业单位。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办和经营。”遗体停放、骨灰寄存和安放属于殡葬事务,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规划、建设、管理。

二、《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以按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但应该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条例》中所指“宗教教职人员”法律法规上有明确规定,其身份由人民政府批准登记的宗教团体认定,但不包含信教群众。宗教活动场所安置、处理遗体的对象不能扩大至“宗教教职人员”以外的信教群众和社会人士,更不能向社会进行宣传和销售。

三、《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信教群众在丧葬活动中举行宗教仪式,应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信教群众在丧葬活动中可举行宗教仪式祭悼,但不能涉及遗体的停放、处理和骨灰存放。

四、我局及各区县民政局从未批准任何宗教组织(含寺庙)、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遗体停放、骨灰寄存安放等丧葬服务。广大群众以任何名义在未经批准从事遗体停放、骨灰寄存和安放场所选择的服务都不受殡葬法规政策保护。

五、泸州市殡仪馆、南寿山公墓、纳溪老君山公墓、龙马潭九狮状元山公墓是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合法殡葬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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