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2月1日起正式实行

2017-09-26 11:20:19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庞山岚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记者 刘军) 25日,记者从泸州市城管局了解到,省第十二届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已审查批准《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将成为泸州第三部地方性实体法规。据悉,《条例》将于2017年12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条例》为市容和执法提供法制保障据了解,该《条例》共六章七十六条,从卫生责任区、市容管理、环卫管理、执法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为提高泸州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依法行政水平提供法制保障。

泸州市城管执法局法制科科长代波介绍,随着泸州城市化的推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方面,城市建成区面积逐步扩大,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增多,特别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目标,给新形势下城市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对象、范围、内容、方法也产生了相应变化。

另一方面,人民群众的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意识普遍增强,对城市容貌、公共环境卫生、执法监督、管理效果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但目前一些地方城市环境存在公共场所卫生脏乱差、城市道路拥堵嘈杂、防盗窗设置乱像、私设摊点占道经营、车辆乱停乱放、广告乱贴乱设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质量,群众反映强烈。基于此,泸州需要一部更高标准、更完善、更详尽的管理法规,来提升和促进泸州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条例》也应运而生。

根据要求,本《条例》适用范围限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也就是三区组成的泸州主城区,以及县城所在地。”代波介绍,《条例》赋予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状况调整确定城市建成区范围,划定并公布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权限,对城市化管理区域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比如泸县认为玄滩是一个发展比较好的城镇了,那么也可以推行这个条例。”代波说。

代波介绍,《条例》有借鉴绵阳以及成都等地的做法,但关于规范临街建筑物设置的防盗窗、防护网等的要求属于创新,川内尚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要求的条例。根据《条例》十三条:临街建筑物设置的防盗窗、防护网等防护设施不得超过建筑物外立面,其他区域设置的防盗窗、防护网等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市容标准。违反本条规定的,将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清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清除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代波坦言,出于对安全、市容市貌以及相邻权等方面的考虑,临街业主建议设置推拉式等简便防盗窗。与此同时,《条例》也从源头管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提供按照市容标准设置防盗窗、防护网、遮阳(雨)棚、空调外箱等的设计图纸;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时,应当一并报送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前述设计图纸,并在销售现场予以公示。建设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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