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门诊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

2018-01-22 08:59:54来源:泸州新闻网编辑:庞山岚

日前,泸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进一步改善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根据方案要求,泸州市统筹推进取消药品不合理加成、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允许慢性病患者持处方到社会零售药店购药等改革,医疗机构要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并主动向患者提供处方,门诊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

多方调剂保障短缺、低价药品有效供给

根据方案要求,泸州市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以药品委托生产、中药材中药饮片加工、中药提取物等为重点开展专项检查,对高风险企业和品种实施重点监管,加大检查频次和抽检批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鼓励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办检验检测机构等依法开展一致性评价生物等效性试验,并实行备案管理。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鼓励新药研发,促进新产品、新技术和已有产能对接。

同时,保障患者用药需求。加强短缺药品、低价药品运行监测,形成生产、销售、使用全链全域分析预警和信息对称机制,采取定点生产、应急储备、多方调剂等措施,保障短缺药品、低价药品的有效供给。推进泸州市使用两年以上、疗效确切、无不良反应的医疗机构院内中药制剂进入省级医疗机构院内中药制剂目录,按规定经审批后,在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调剂使用,促进院内中药制剂转化和产业化。

试点“互联网+药店电子处方运用综合管理”

泸州市支持药品流通企业转型发展。鼓励药品流通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托管、参股和控股等方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跨区域发展,培育现代药品流通骨干企业。支持发展专业药房、药(美)妆店、“药店+诊所”、中医(国医)馆等新型零售经营方式。落实药品购销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的“两票制”,公立医疗机构应主动向经营企业索要发票,票、货、账相符的药品方可验收入库,相关票据纳入财务档案管理。落实公立医院药品分类采购,坚持集中带量采购原则,鼓励跨区域联合采购和专科医院联合采购。

同时,强化药品流通领域监督检查,从购销渠道检查入手,严厉打击、严肃查处、重点整治药品流通领域租借证照、“挂靠”、“走票”、虚假交易、伪造记录、非法渠道购销药品、商业贿赂、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的医药代表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对查实的药品流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记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和个人信用记录并按规定公开,公立医院2年内不得购入相关企业药品。

引导“互联网+药品流通”规范发展。支持药品流通企业创新互联网药品经营服务模式,采用“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型药品配送模式,改善消费者服务体验。开展药师网上处方审查、合理指导用药等药事服务,探索试点“互联网+药店电子处方运用综合管理”新模式,搭建消费者、医师、药店、药师、监管部门间的安全用药平台。完善网上售药监测机制,严格执行互联网药品交易相关监管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在医院或零售药店买药门诊患者可自主选择

促进规范合理用药,扩大临床路径覆盖面,2020年底前实现二级以上医院全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推动医疗联合体内“药品下沉”,支持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在医疗联合体内部调剂使用。建立药品处方点评制度和点评结果公示制度,将处方点评结果纳入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与等级评审评价指标体系,对不合理用药的处方医生进行公示,并建立约谈制度。

泸州市统筹推进取消药品不合理加成、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允许慢性病患者持处方到社会零售药店购药等改革,加快建立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医疗机构要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并主动向患者提供处方,门诊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探索建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和黑名单管理制度。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总额控制下的按病种、按人头、按床日付费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型付费方式。(记者 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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