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某小区居民楼上常常飘下避孕套 市民:好无语

2016-09-28 12:04:20来源:川江都市报编辑:周洁

近日,有网友报料称,21日晚,泸州市江阳区馆驿嘴半岛一号小区发生高空抛物事件,地上有两台汽车被砸,暂无人员伤亡。高空坠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近年来,泸州市的高层建筑越来越多,有不少市民都遭遇过高空坠物之事,记者对此进行了走访。

据网友介绍,当晚,半岛一号小区有人从楼上扔东西下来,地上有两台汽车被砸,暂无人员伤亡。该网友称,刚开始因为天色已晚,周围的住户看不见是哪家抛物。后来有一个年轻小伙冒险去抛物点寻找线索,看到一张疑似抛物者的身份证,并转交给了保安。居民报警后,民警按照身份证上的信息找到了住户登门询问。该住户表示,起因是家里小孩闹脾气摔东西。该网友称,孩子扔下来的杂物中,有红酒、水杯、抽纸等生活用品,其中还有监护人的身份证。

当晚,江阳区公安分局北城派出所民警接报,出警处理了此事。据民警介绍,当晚8点半,经过走访,发现是住在26楼的一住户家里的孩子明明(化名)闯祸。“明明3岁多,大人没注意,孩子一时调皮,不停往下面扔东西。”民警称,孩子扔下来的东西砸坏了停在楼下的车辆车顶及车窗玻璃,后经孩子家长和车主协商,当晚已解决了此事。

在该所民警的出警经历中,曾处理过好几起高空坠物的纠纷。最出名的一次,是几年前东门口高楼住户往楼下投掷花盆、啤酒瓶、泥巴等,起因是楼下烧烤摊噪音太大,彻夜扰民。居民们反映无果,只好采取这种极端的方式泄愤,扔下去的东西五花八门,有的砸中了摊子,有的砸中了雨棚。

据了解,高空坠物时间短伤害大,但有时很难找到肇事者及取证,这类纠纷往往因证据难以固定,最终不了了之。

楼上住户 多次往楼下扔安全套

网友“心跳”称,自己曾遭遇过最奇葩的高空坠物,楼上有住户一直往下面扔安全套。几年前,网友“心跳”租住在城区凝光门附近一老居民楼,他的卧室窗外就是天井,时常拉开窗帘,能看到被扔下来的安全套。网友“心跳”多方打听,但又查不清究竟是谁干的。无奈,他只好在楼道大门处贴上告示,提醒楼上住户不要再往窗户外扔东西,可效果并不明显。

据了解,高空坠物在泸州曾发生过多起,媒体也曾报道多次。如2014年7月29日,叙永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叙永新区御景东城3幢楼高空抛坠物伤人案。原告胡先生2013年被该幢楼掉下的一块砖头砸伤头部,当时血流满面昏倒在地,因无法确定具体被告人,便将该幢楼149名户主及小区物管公司告上了法庭。

烟头花盆杂物 最常见的高空坠物

城南一小区物业公司称,该小区内高层建筑较多,为了防止高空坠物,物业公司多次在电梯内、小区里及小区大门处张贴提醒、告知书等,宣传高空坠物的危害,提醒高层住户不要往下面扔东西,但小区里仍有不自觉的业主往楼下扔垃圾、纸团、果皮等杂物。

部分网友认为,最常见的高空坠物有以下几种:烟头,一般是抽完香烟后随手一扔;纸团、果皮或塑料袋等杂物,也是随手一扔或是放在窗台上被风吹走;啤酒瓶,酒后亢奋或出于泄愤的目的,乱摔啤酒瓶来发泄;花盆,一般是大风刮下来的,起因是业主不重视安全,阳台没安装栏杆或栏杆高度不够;小石子,一般是市民装修后,石材堆放在阳台或窗台上,遭遇大风或小孩玩闹互扔;晾衣竿及衣架子,一般是遭遇大风或晾晒衣服时不注意,自楼上落下。

律师:高空坠物需担责

四川中豪律师(泸州)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中共泸州市律师协会委员会委员高武华律师认为,高空坠物分为从建筑物中抛掷坠落和从建筑物上坠落两种情况,坠物的原因有故意、过失和意外等。如果是故意或过失,区分不同情况,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等犯罪。责任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同时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故意抛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则可能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是属于意外,如大风把玻璃、花盆等吹落,墙体瓷片由于年久脱落等,则应当由坠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据了解,叙永胡先生被高空坠物砸伤一案,在庭审时,有被告表示,自己当时不知道有砖头砸伤了原告,是后来接到传票才知道此事,觉得莫名其妙;有的表示自己从交房到现在没有入住,不明白为什么自己也成了被告人;还有的表示原告出事的时候,家里的房子早就装修好了,不可能有砖头出现。总之,被告业主纷纷“大喊冤枉”。

一个人被砸伤,居然有149个被告,这听起来有点匪夷所思,但“于法有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高武华称,这一条规定主要针对不能确定具体侵害人的情况下,为了维护社会公平,而作出的对受害人具有补偿性质的规定。这一“高空坠物条款”在业界被称为“高空抛物连坐法”。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连坐”其实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连坐”,而仅仅是“共同责任分担”,“连坐”所分担的只是补偿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两者一字之差,却有很大差别。赔偿的前提是存在侵权行为,赔偿的数额通常是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而补偿更多体现的是对受害人给予的“救济”,补偿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记者 柯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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