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 《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开始实施

2017-10-18 18:00:47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庞山岚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记者 刘军) 今(18)日,泸州市召开《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公布法规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施行以来,经过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泸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市容环境卫生面貌有了显著改善。但是,一方面,城市建成区面积逐步扩大,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增多,特别是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的目标,给新形势下城市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另一方面,人民群众的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意识普遍提高,对城市容貌、公共环境卫生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这客观上需要我们制定一部更高标准、更完善、更详尽的管理法规来提升和促进泸州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针对老百姓关注的坝坝舞扰民、占道停车、市场业主卫生监督等问题。《条例》中明确规定坝坝舞、抽陀螺不得发出超出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否则,将被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设置停车场、停车位,由政府规划、统一设置;停车场、停车位的管理人,要规范停车行为,保持道路畅通、设施完好和场地整洁;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擅自设置隔离桩、隔离栏、地锁等隔离设施,但是经依法批准的除外。违反上述规定的,将受到行政处罚。同时,鼓励临街单位在非工作日向社会开放停车场所以缓解城市停车难的问题。

农贸市场和其他专业市场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要按照要求,制定管理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督促经营者遵守管理规定,保持市场内以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不履行此义务的,将被处罚。

据介绍,《条例》规定,临街建筑物设置的防盗窗、防护网等防护设施不得超过建筑物外立面,其他区域设置的防盗窗、防护网等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市容标准。《条例》还规定,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要提供按照市容标准设置防盗窗、防护网、遮阳(雨)棚、空调外箱等的设计图纸;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时,要一并报送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前述设计图纸,并在销售现场予以公示,从源头防止防盗窗乱设行为。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扣押当事人从事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经营工具和物品,并依法处理扣押的工具和物品。《条例》第四十五规定了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代履行。

附:《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共计六章七十六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定义、管理原则、管理体制、投入保障机制。

第二章市容管理。规定了建(构)筑物容貌管理、公共场地容貌管理、广告招牌和宣传品设置管理和其他容貌管理等。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了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垃圾管理、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等。

第四章执法保障。规定了扣押违法活动工具、物品的强制措施、协管员制度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了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条例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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