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者获刑25年!泸州4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宣判!

2020-12-31 10:21:14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魏杰

2020年12月30日,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对李某超、刘某、程某等47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组织者、领导者李某超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组织骨干成员刘某、庞某、程某三人数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二十年至十八年不等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5名积极参加者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十九年六个月至九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余28名被告人被判处十一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案由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彭胜昔担任审判长,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衡伟出庭支持公诉。

法院查明:2016年开始,被告人李某超与程某、刘某等人开始非法放贷,并陆续招揽罗某虎、安某、袁某桥等人加入。2017年5月,李某超在江阳区佳乐广场租赁办公室成立话务组,对外以公司名义放贷。通过刘某管理话务组获取审核贷款人信息,通过程某、庞某放贷组对外开展放贷催收业务。

为加强对组织控制、管理,树立个人权威,逃避打击,被告人李某超在组织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一系列不成文的组织规约。逐步形成以被告人李某超为领导者、组织者,被告人刘某、程某、庞某为骨干成员,组员成员人数众多,内部分工层级明确、组织结构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采取“套路贷”诈骗与暴力、软暴力讨债相结合的犯罪模式,最大限度牟取非法利益。

首先是采取“套路贷”方式对被害人实施诈骗,以提供大额、低息、无抵押、长期贷款诱骗被害人借款,虚构并预先扣除高额“平台费”“外访费”“砍头息”“保证金”,虚高借款金额。要求借款人手持借条、现金进行摆拍,制造已按借条发放贷款假象。在被害人还款困难时,谎称介绍他人借款,实则安插组织其他成员向被害人放贷(组织术语称为“插人”);

其次是在被害人违约后,该组织通过以电话滋扰、语言威胁、喷漆、贴大字报、上门蹲守、砸门、胶水堵锁眼,逼迫被害人冬天里到长江“泡水”等一系列不断升级的软暴力或暴力手段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最大可能榨取被害人钱财。

2017年以来,以被告人李某超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程某、刘某、庞某为骨干成员,被告人罗某虎等15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喻某霹等多人为一般参加者的“套路贷”组织,非法开展放贷业务,共向泸州、宜宾、遂宁、乐山、内江、南充及贵州铜仁、赤水、遵义、云南昭通等地市、县81名被害人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多起,非法获利800余万元。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此外,部分被告人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外另实施有寻衅滋事、强奸等犯罪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正超为谋取非法利益,纠集被告人程浩、刘翔、庞龙等人,形成人数较多、层级分工明确、稳固的犯罪组织,多次进行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敛取巨额钱财,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法院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地位、作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稿件来源:龙马潭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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