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规范销售散装食品的提醒告诫书

2024-03-28 16:49:57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魏杰

泸州观察 蔡惠兰

3月28日,为规范散装食品经营行为,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引导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规范销售散装食品的提醒告诫书。

提醒告诫书内容为:

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许可证/备案证,禁止经营“三无”、过期、霉变、“傍名牌”和商标侵权产品;《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设立专区或者专柜,并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者名称、食品生产许可或者备案编号、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标明的生产日期应当与出厂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拆零销售的食品,原包装应当保存至销售完毕;餐饮服务提供者销售自制的泡酒,应当在盛装容器上标注酒类生产经营者和泡制材料的名称、数量、泡制日期等信息。散装白酒不得与工业酒精、醇基液体燃料等易误食物质在同一经营场所贮存、销售。

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采取防尘防蝇遮盖、设置隔离设施、提供专用取用工具等保证散装食品安全的措施;贮存、销售按照规定需要低温保存的食品的,应当配备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施。存放散装食品的容器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接触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佩戴口罩、手套和帽子。

食品经营者应落实索证索票制度,严禁购进无合法来源或者不可追溯来源的散装食品,切实做到销售的散装食品供应商证照资质、质量证明齐全可追溯,把好散装食品进货关。

食品经营者发现所销售散装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立即停止销售,下架暂存于独立区域;采取合理方式告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采取必要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记录并保存停止经营、通知及开展防控措施等情况;属于应予召回的食品,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召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泸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希望广大经营者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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