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相监督彰显反腐败斗争科学化

2018-04-02 16:23:41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庞山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宪法第三条第三款中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一句修改为了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修正案中将监察机关纳入了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范围,且由人民代表大会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笔者认为,一方面监察机关在改革之后变为了监察委员会,监督的人员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扩大到了教师、医生等国家体制内的群体,监察的范围得到了扩大,力度得到了提高;另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又要对监察机关的监察过程进行监督,等于是把监察机关的权力关进了制度的笼子,让监察过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监察机关成立的目的是为反腐败保驾护航,把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打压到最低,既要监督体制内人员合法合规行驶公权力,又要保障好大家基本的权利不受到侵害,是为了利用法律的武器治权,治官,保障社会政治生态环境的风清气正。

在监察的过程中,通过信访、电话举报、主动收集问题线索等多种方式方法,能够找到很多有用的案源,第一时间将滥用公权力的人员绳之以法,在具体对案件的定性定量上就由监察机关把关,如果缺乏对其有效的监督,仅凭一家之言,难免会显失公平,不利于社会和谐。

在此,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代表们本来也是受监察机关监督的群体,如此监察机关反过来又受到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就实现了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的互相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其负责,监督监察机关的职能职责,对监察机关行使公权力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也可以公之于众,督促监察机关树立正确的监督执纪观念,促使监察机关真正做到秉公办事,执政为民,进一步使监督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彰显了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前瞻性和科学性。(曾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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