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人民法院加大司法强制措施 助力执行难困局

2017-03-10 11:19:48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庞山岚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李财源)泸州市叙永县人民法院紧紧围绕一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对于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案件积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化司法搜查、司法拘留等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3月7日,该院对被执行人张某采取了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刚过了一天,张某的妻子便主动联系承办法官表示愿意为其交付执行款21万余元,案件得以迅速执行完毕。

被执行人张某在叙永县古街经营酒吧和影楼,租用了泸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商用房屋,因经营不善,导致亏损,欠下了泸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金、物业费、水电费等共计21万余元,泸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无果,便一纸诉状将张某告至法院。经叙永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某应付泸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金、物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1万余元。

该案在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张某与泸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了一致和解还款协议并终结执行。但半年过去了,被执行人张某仍然未履行。泸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遂向叙永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立即向被执行人张某依次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但张某在法官已告知其应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仍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经法院院长批准,当日对其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将张某收押在叙永县公安局拘留所。

在拘留期间,张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联系其妻子积极向本院表示已将所有案款全部准备好,希望一次性支付申请人。3月8日,张某妻子来到法院将21万余元全部支付给了泸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被拘留人张某写下悔过书以后,决定对其提前解除拘留措施,本案就此执行完毕。

法官释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有权作出拘留的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在拘留期间有悔改表现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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