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法院作出首例涉药“禁止令”判决

2017-04-27 11:22:54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庞山岚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谢登虎)近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宋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一案,作出首例涉药“禁制令”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未经依法批准的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遂作出判决: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禁止被告人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的相关活动。

判处禁止令是叙永法院自《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首次作出。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在刑法中规定禁止刑。该法赋予了法官两个前所未有的自由裁量权:一是法官可以酌情对符合“一加八”情形的犯罪,在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同时判处限制减刑;二是对判处缓刑和管制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时判处禁止令,禁止缓刑犯、管制犯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解除特定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对销售假药的犯罪,如果对其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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