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起纠纷 叙永法官调解化矛盾

2017-08-16 11:39:03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庞山岚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朱伟 潘媛) 经过长达五小时的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终于在叙永法院调解室得到圆满解决。

2014年4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以经营老年公寓为由,向原告借款八次共计160余万元,逾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偿还了部分借款,原告不得不拖着病重的身体于2017年7月中旬到法院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案件受理后,朱法官详细了解了案情,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来法院参与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被告称记不清自己到底还欠多少本金和利息,法官即当庭调查并核实借款真伪,经调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130万元及60余万元利息。被告对于借款事实无争议,但表示没钱偿还本金和利息。法官综合双方实际情况,提出让被告分期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建议,双方均同意法官对分期偿还借款本金的建议,但原、被告对利息分期偿还的金额发生争执,被告称自己现资金着实困难,每个月仅能偿还一点,原告称自己大病未愈,急需用钱,要求被告每月多支付几千元。面对双方争论的焦点,法官发挥其业务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的优势,对原、被告进行劝说,讲解法律知识,告知原告借条上约定的利息,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法院不予保护和认可。

最终,原、被告终达成一致意见,约定被告分期偿还借款本金,利息部分待偿还完本金后一次性清偿。

法官说法,在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民间借贷越发盛行,借贷的对象大多是彼此非常熟悉的亲朋好友,在这个借贷风靡的时期,应牢记民间借贷的一些法律常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经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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