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非法猎捕、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遭起!

2020-03-03 17:19:46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阮长安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刘文超)近日,叙永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吕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童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当庭宣判。

被告人吕某某,泸州市叙永县人。被告人童某某,泸州市叙永县人。2018年以来,吕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将三副铁制猎夹安置于自家承包土地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并销售到叙永城区。

2019年7月24日,吕某某将猎捕到的一只野生小灵猫和一只疑似野生小动物(不知名)拿到童某某负责经营的门市出售。该店店员电话征得童某某同意后以231元的价格收购上述两只动物。当日下午,叙永县森林公安局在该店现场查获了该只非法收购的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小灵猫(另一只小动物关在该店期间时逃走)。

叙永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快速审查相关材料,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非法猎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童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叙永县人民检察院于2月2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月26日,叙永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庭确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采纳了提出的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吕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认定童某某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无论是野生的还是人工繁殖的,没有相关部门的批准,不能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能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今年2月24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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