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泸县:假买鞭炮真抢劫 潜逃十六年终获刑

2012-11-16 08:53:41来源:四川在线泸州频道编辑:代陈伟

四川在线泸州频道消息(王嘉诚)仅因囊中羞涩,几少年就心生邪念抢劫,案发后潜逃十六年,最终仍逃不过法网恢恢。日前,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抢劫案。一审以被告人路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卢某犯抢劫罪,免予刑事处罚。

1996年1月30日晚,被告人路某与公某(已判刑)在重庆市永川市某旅馆住宿时将该旅馆的被盖、毛毯弄脏,经与该旅馆老板李某某协商赔偿70元,但路某、公某均无钱赔偿,分别将衣服和手表作当。

1996年1月31日,被告人路某、公某到泸县立石镇中学找被告人卢某借钱赎回被当手表和衣服,卢某无钱。当晚饭后,路某、公某、卢某在黄某某的台球室碰到叶某(当时未满十四周岁)和华某,路某、公某又向叶某借钱,叶某无钱,便提出街上卖鞭炮的老太婆文某有钱,你们敢不敢去搞嘛?路某、公某均态度坚决地表示敢干,三人合意后,于当晚9时许,便邀请被告人卢某、华某一同前往文某商店。

被告人路某、公某、叶某以买鞭炮为由骗得文某打开商店,路某、公某、叶某进入商店内,文某将鞭炮拿出供其挑选,路某、公某用手势和眼神示意,公某乘文某不防之机,用路某取下的围巾套住文某的颈部反背着往里屋走被绊倒,文某被摔倒在地,被告人路某上前捂住文某的嘴用脚踩住文某的腿,公某使劲拉勒在文某颈部的围巾致文某当场死亡。公某、路某、叶某令随后进屋的卢某帮助伪造被害人上吊自杀的现场。之后,公某、路某在屋内找得现金25元,叶某、卢某分别拿走少量鞭炮和钓鱼线,逃离现场。然后将作案用的毛巾在附近一竹林处烧毁。经法医学检验鉴定,被害人文某系窒息而死,其颈部的损伤痕自身不能完成。

被告人路某作案后潜逃在外打工,化名康某,于2006年2月在贵州省六盘水市购房入户,2011年10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随后在“集中规劝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大会上现身说法,取得较好效果。被告人卢某在案发后接受公安机关讯问取保释放后,于2011年12月19日到泸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卢某在案发后,其父亲已赔偿被害人亲属3000元。在审理中,被告人路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3万元的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告人卢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再赔偿1万元的协议,并已当庭给付,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该院认为:被告人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公某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一人死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刑律,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卢某在路某、公某以劫财为目的致人死亡后,受胁迫参与伪造现场和劫财,其行为亦构成抢劫罪,但致被害人死亡后果的罪责不应由其承担。二被告人之行为发生在修订《刑法》前,本着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适用其行为时的《刑法》。被告人路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被告人卢某犯罪时刚满十四周岁,均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路某、公某是抢劫犯罪的主张者和积极实施者,是本案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卢某受胁迫参与伪造现场和劫财,系胁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卢某虽在案发后已受到讯问和被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但16年来尚未受到刑事处罚,在宽大刑事政策的感召下自动归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已对被害人亲属作了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均可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路某被抓获归案后配合公安机关做在逃人员的规劝工作,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宽处罚。法院遂依法做出前述判决。

本案被告人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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