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夫妻店”成淫窝 夫妻二人均获刑受罚

2013-01-28 14:24:15来源:四川在线泸州频道编辑:代陈伟

四川在线泸州频道消息(杨娟)为牟取利益,泸县一对夫妻竟开起了容留卖淫的“夫妻店”,打起违法犯罪的主意来挣钱,哪知最终玩火自焚,触犯刑律获刑受罚。今日,泸县人民审理了一起夫妻二人开设OK厅容留卖淫案件。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是:2010年5月至2012年8月7日期间,刘某伙同其丈夫文某租用泸县某村一民房开设OK厅,提供场所供王某宁、张某静、江某琼、郭某美等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并为其提供食宿。夫妻二人互相配合,从中获利。同时查明,被告人文某曾因抢劫罪于1995年被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于2004年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文某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为卖淫人员提供卖淫场所,容留卖淫,其行为触犯刑律,已构成容留卖淫罪。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依法均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裁量刑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文某、刘某均积极主动,应不分主从。被告人文某有前科,应从严处罚。鉴于二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宽处罚,并可适用非监禁刑,交由社区实行社区矫正。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文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二、被告人刘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二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伏法,并称以后坚决改正,绝不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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