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阻碍执法伤警察 泸县男子妨害公务获刑罚

2013-03-11 15:33:36来源:四川在线泸州频道编辑:代陈伟

四川在线泸州频道消息(吴俊君)在交警队办公室对警察大打出手并损坏公安机关办公相机的何某及吕某,近日,被泸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5日18时许,被告人何某、吕某搭乘由驾驶员陈某驾驶的拖拉机行至泸荣路30KM时,遇泸县公安局交警三中队民警郭某带领两名辅警在此巡逻,因发现该拖拉机货箱内违规载人,民警遂将该车截停,询问过程中,民警发现驾驶员陈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准备将其带至交警队办公室进行酒精测试,但遭到同行人员何某、吕某等人阻拦。后在玄滩派出所的协助下,民警将驾驶员陈某带至交警队办公室进行酒精检测,被告人何某、吕某等人追至办公室内,吕某借着醉酒阻拦民警对陈某进行酒精检测,被告人何某见辅警陈某在摄像,遂上前将起手中相机抢走,民警郭某上前将相机夺回,被告人何某借口民警在夺回相机过程中,扭痛了其手为由,打了民警郭某一耳光,争夺过程中,相机被损坏。经鉴定,驾驶员陈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8mg/100ml,损坏相机价值人民币600元,民警郭某损伤为轻微伤。

泸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吕某对公安机关带走驾驶员陈某并进行酒精测试不满,对依法履行公务的公安民警实施暴力阻碍,致公安民警一名受伤、办公相机一部损坏,其行为触犯刑律,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之行为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裁量刑罚。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积极主动,不应区分主从。被告人吕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系初犯,当庭表示认罪,有较好的悔罪态度,已赔偿部分损失,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法定从重情节、酌情减轻情节和悔罪表现综合考量和考察,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本案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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