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员工猝死岗位 法援调解终获13万补偿

2013-07-24 10:07:34来源:四川在线泸州频道编辑:陈雪梅

四川在线泸州频道消息(唐毅)黄某,系泸州市纳溪区某机械公司的退休员工,2012年12月已退休的黄某被公司返聘到公司从事门卫工作。2013年5月21日凌晨正在上班的黄某因突发脑溢血因抢救无效死亡。黄某去世后,其家属到纳溪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并寻求给予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人员了解了案情的全部经过后,对于死者黄某的家属能主动寻求帮助,感觉他们发出了相信法律公正处理的讯号。为避免再一次的停尸闹事的事件发生,中心随向区司法局领导作了汇报,按照区局领导安排要求,中心及时指派律师介入,向他们讲解法律规定和类似案例处理的情况,做好稳定情绪工作。同时,联系该公司负责人,希望公司应表明对该事件处理的积极态度,做好死者后事的安抚工作,更不能将激化矛盾。由于援助律师对他们的热情接待和负责任的工作态度,获得了死者家属的信任。之后,其家属在黄某后事处理过程中,拒绝了旁人停尸起哄、闹事的怂恿,放心地安葬了亲人的遗体。

死者家属将丧事处理完毕后,对于黄某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法律援助律师在协调过程中,广泛听取双方的意见,并收集了相关证据。

黄某家属对于黄某死于脑溢血没有异议,但认为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疾病突发,并没有得到公司及时发现,延误了救治时间,因而要求该公司参照工伤死亡的标准进行赔偿。而公司的负责人则认为,死者患有高血压,且生前一直在吃药,事发当天,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发现,死者是先发病,而后在向厕所方向走去过程中倒地,造成脑溢血因抢救无效死亡。因而死者并非死于工作原因,不同意死者家属要求按照工伤死亡的标准进行赔偿,鉴于死者在岗位上突发疾病,从人道主义的角度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援助律师对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客观上,死者死于上班期间,但死者已退休,因而双方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对于死者的死亡,不能依照或参照工伤死亡的性质处理。但死者黄某作为返聘人员,与该公司形成了劳务关系。按照侵权责任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过错赔偿原则,如果黄某从事上班过程中中遭受人身损害,公司依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责任,无可推卸。但黄某是因为自身疾病导致死亡,公司对此不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然而,黄某退休后,本可以在家安享晚年,但在公司人手紧缺的情形下,放弃自己的晚年休息,继续为公司服务,这样的工作精神,应值得公司领导和员工敬仰,现黄某病逝于岗位上,根据民法规定的公平原则,公司给予适当补偿,更能体现公司的人道。

对于双方之间的争执,援助律师对双方的当事人进行多次沟通,并从各个方面向双方当事人摆事实、讲法理、举案例。最终在黄某去世后两个多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公司补偿死者家属13万元。

死者长已矣!值得肯定的是,死者家属在整个事件的处理过程中,都完全能遵从法律程序,对于他们这种冷静、理性处理事件的态度,值得学习和宣传。对于法律的信任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信任,是该案件成功解决的关键。这个案件也体现了广大的人民群众对于法律和法律援助的支持、认可和信赖。

黄某的案件已经尘埃落定,掩卷长思,每逢遇到困境,我们都希望当事人能宽容,相信法律。作为法律援助者,能够已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弱势群体尽一份绵薄之力,实现法律援助的社会意义。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