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甲农妇贩毒“致富” “一粒胶囊”换来3年牢

2013-10-21 10:30:44来源:四川在线编辑:王晶城

四川在线消息(郭玉红)“0.57克”究竟有多重?不过是一粒阿莫西林胶囊内所含粉剂那么点儿。叙永县农妇马某,不靠务农勤劳致富,也没能享受子孙绕膝的天伦之乐,却因“一粒胶囊”的贩毒量而锒铛入狱。10月21日,笔者从叙永县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近日提起公诉的马某贩毒案,法院已经做出有罪判决:被告人马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2013年初,瘾君子夏某被抓后,向叙永警方交代了“上家”系该县摩尼镇六旬农妇马某的线索。据此,警方立即实施布控。同年3月12日,马老太再次接到“送货”电话后,将藏于自家堂屋前砖墙缝隙里的“存货”取出,用塑料薄膜分别包装成两小包毒品,在其外裹上卫生纸后藏匿于脚穿的胶鞋后跟处。当天,马老太兴冲冲赶赴交易,却不料中途即遭遇天降神兵,被叙永警方人赃俱获。经查,这两小包海洛因净重0.57克。

随后,警方在马某家中搜查时还查获了马老太的“生意账本”,仅吸毒人员平日赊欠毒品时打的欠条,涉及毒资金额已达3000元。铁证如山,马某对自己多次贩卖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原来,一次偶然的机会,马某结识了同乡一名专事毒品买卖的男子。对毒品犯罪暴利略有所知的马某为之心动,不息铤而走险,开始了“低价购进、分装待售、电话营销、高价出售”的“经营”方式。久而久之,马某开始形成了自己固定的“客户资源”。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马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属情节严重情形,鉴于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释法

经办该案的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陈垚介绍,我们国家对贩毒原则上是不论数量多少,都要处罚的。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因为条文中用了应当,属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尽管贩毒仅仅0.57克,同样会被判刑。该法条还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马某多次贩卖毒品的行为当属情节严重,故在3年以上量刑。

藉此,陈垚检察官告诫已经或企图“涉毒”的人员,吸食毒品一丁点就能上瘾,要关爱生命,远离毒品,而贩卖毒品一丁点即可被判处重刑,且处以高额罚金,犯罪成本何其高,切莫触碰这条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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