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泸州频道消息(张建容 记者 代陈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属常见案件,但由于其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中便归属重罪。今年12月2日(全国交通安全日),央视1套《今日说法》栏目以《失控的方向盘》为题报道了系列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其中发生在泸州市龙马潭区的一起因醉酒驾驶导致1死4伤及财产损失的案例颇为受人关注。而近日,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中的一名被告人,法院最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案件回放
2012年12月18日,被告人李某与朋友在午餐、晚餐、晚上唱歌期间三次饮酒。当日22时许,众人相约出去吃夜宵,李某不听随同人员劝阻,驾驶云A910XL马自达牌轿车搭载周某、李某某、邱某三人,从龙马潭区高坝石梁路转至北方路行驶,车辆行至北方苑十字路口左转过程中,李某在没有鸣喇叭和打转弯灯的情形下,与相对方向行驶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三轮车侧翻、驾驶员陈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并未立即停车处理交通事故,反而继续驾车前行。在同车人周某等人劝说下才在远离现场350米的高坝大营门报亭调头停车。四人下车后,李某不听随行三人和围观群众劝阻,又返回车中独自驾车沿高坝北方路、石梁十字路口、工人村方向逆向逃窜。
在逃至工人村2路公交车站附近时又将公路上的行人曾某、何某、胡某撞倒在地。在安全气囊弹出的情形下,李某仍未停车处理事故,也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反而继续驾车高速前行。
行车至距离第二事故现场700多米处的化工路二段时,撞到停放在公路右边的川ER0919号轿车,后冲上道路左边的人行道,将姚某等五人停放在人行道上、下的五辆摩托车撞坏或撞毁,又将利强超市门前的一个玻璃烟柜撞坏、两台婴儿摇摇车撞毁。
撞击发生后李某仍未停车,直至车辆冲撞到天天乐茶园门前将茶园玻璃门、空调撞毁,并将正在茶园门前接打电话的马某撞倒后,车辆才被迫撞停。被告人李某随后弃车逃离事故现场。
23时许,罗汉派出所民警在距离第三事故现场350米的进港路李氏轮胎处将被告人李某抓获。
案发后,被害人马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马某系车辆撞击后呼吸通道受阻窒息死亡。同时,经鉴定,从李某体内提取的血液中酒精浓度为210.1mg/100ml。
庭审分歧
在开庭审理时,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认为,李某系在醉酒后几乎失去自控能力的情形下才导致三起事故,在主观上是过失而非故意。此案发生在冬季,地点又在高坝,人流并不多,因此并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要件。鉴于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所犯罪名应为交通肇事罪。并且在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也主动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态度较好,因此建议从轻处罚。
针对辩方意见,公诉人指出,李某的醉酒状态是由自己造成,并无人强迫其饮酒。在深度醉酒后李某不听他人劝阻强行驾车,连发三次事故后也都未积极报警处理,其不顾后果对事故发生持有放任心态,属间接故意,而正是李某的这种放任心态致使惨剧发生。辩护人所指被告人系醉酒造成事故发生因此应定性为交通肇事罪的辩护意见是不正确的,因为法律明确规定醉酒危害公共安全的仍属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改变犯罪性质。而根据众多证人证言证实,案发地方为人流聚集较多的地方,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并且,该案连发三次事故造成了一人死亡、四人受伤以及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应当从重处罚。
现在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醉酒驾车的行为极可能发生危害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后果,而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他人和车辆,造成一人死亡,四人受伤,并造成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其应当被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事实不符,故法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亦代其作出部分赔偿,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法律分析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法条看,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交通肇事罪属过失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故意犯罪。
就本案来看,第一,“其他危险方法”是概括性规定,是除“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等方法以外的任何方法,这其中当然可以包括使用交通工具。
第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个重要要件就是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本案中,案发地为公路,属公共区域,这些地方一般都有行人、车辆通行。李某在酒醉的状态下驾车势必会威胁到公共安全。
第三,本案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精神: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但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希望、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的放任态度。此案中,被告人李某虽然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其明显放任结果发生,因此属间接故意,应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四,不管是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还是从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李某的犯罪行为都明显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四大构成要件,被告人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为其所犯错误付出应有代价!
法槌已经落下,威严之声还在回响。该案的惨痛教训依然历历在目,血的代价告诫众人:喝酒误人,还请自量,珍爱自己,珍惜他人!
(因此案涉及人数众多,故文中人物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