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泸州频道消息(何宇 记者 丁汀)记者从泸州市检察院获悉,泸州市江阳区检察院办理一起未年人抢劫案时,由于二犯罪嫌疑人均系未成年人,该案附条件不起诉。
根据新刑诉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财产等类犯罪,对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对其设定期限和条件进行考察,最后根据其表现,再决定是否起诉。该规定旨在减少对未成年人的监禁,充分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犯罪嫌疑人陈某、肖某在泸州市江阳中路用甩棍袭击被害人罗某某(16岁),致被害人头皮轻微伤后抢走现金人民币5元。公安机关以抢劫罪移送起诉,江阳区院未检科在审查案件中发现其二人系泸州市某中学在校生,作案时年龄小,二犯罪嫌疑人均系未成年人,初犯,主观恶性小,悔罪态度好,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监护条件,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
该院干警根据二人的情况开展了社会调查,了解到其在校表现良好,一时糊涂,为寻求刺激而犯下错误。校方及家长都表示以后将加强对二人的监管。同时,江阳区院干警分别与陈、肖二人谈话了解其思想动态,分析犯罪原因,搜集了被害人、公安、人民监督员等多方意见。在全面掌握犯罪嫌疑人各方面的情况后,经过严格的量化风险评估,综合分析,于2013年3月依法对二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通过附条件考察帮教,陈某成绩进步很大,担任了班干部,加入了中国共青团。同时,还利用课余时间学习吉他,并达到了吉他四级水平。肖某顺利考入了某中专学校,当上了班干部,还被推选进入了学生会,深受老师和同学的好评。鉴于二人的表现,江阳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0月对两人依法做出了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