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溪法院审结该区首例生产、销售病死猪肉案

2014-05-22 18:13:50来源:四川在线编辑:王晶城王月 余鑫海

四川在线消息(王月 余鑫海)近日,纳溪区法院对该区首例生产、销售病死猪肉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费某某等4被告人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查明2012年3月,被告人冉某某将自家的病猪1头屠宰后卖给费某某,非法获利270元;2012年农历四月,被告人夏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将夏某甲的1头病死猪的猪肉卖给费某某;2011年农历9月,夏某某以780元的价格将朱某某的3头病死猪的猪肉出售给费某某;2010年,夏某某将聂某某的1头病死猪的猪肉出售给费某某;2012年5月份,费某某收购段某某4头病死猪的猪肉;2012年6月10日,被告人廖某某以100元的价格收购了赵某某的2头病死猪的猪肉,再以230元的价格将其出售给费某某;被告人费某某将多次收购的病死猪猪肉予以加工后出售给泸州市的朱某某。案发后,侦查人员从被告人费某某家中查获其从被告人廖某某等处收购的病死猪肉共162公斤,并依法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法院认为,4名被告人生产、销售病死、死因不明的猪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4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4名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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